胡权观点:
1、是否离婚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2、男女一方没有虐待、遗弃、家暴等情节,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一般可认为再无和好可能,法院一般准予离婚。3、很多当事人有这种错误思想,即认为谁先提起诉讼,谁就处于不利地位;胡律师提醒到,提起诉讼是男女双方都享有的程序权利,提起诉讼不影响实体判决。
这是很多当事人不知道从哪里听来的传闻,通常会问,胡律师,我跟丈夫/老婆终于分居时间达到两年了,是不是已经自动离婚了?听到这样老生常谈的问题,除了惋惜当事人因为一个不知道从哪里听来的传闻白白耗费2年的时间外,更是痛感于民众法律常识的缺乏。
1、解除婚姻关系的两种方式。离婚纠纷,通常有以下两种方法:男女双方协商调解,法院判决/调解。男女双方协商,是指男女双方就是否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并自愿在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法院判决,是指男女双方无法就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时,由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结合证据情况综合予以判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一般会多次组织调解,以便达到息讼止纷。下面主要就通过法院判决时,是否离婚的参考依据。
2、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判断标准:判决是否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男女双方的结合,是基于感情的契合与升华;双方由于你情我愿而结合,却因感情破裂而分开。但是,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个比较感性的标准,基于此,1989年最高院曾经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出台了一部司法解释,全称为《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这部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比如说,婚前男女双方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的、婚前恋爱时间长短、有无子女、婚后感情如何等等,综合这些方面对于判决是否离婚予以判定。
3、传闻中的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的缪误来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这个条款,很多当事人就以为只有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了,实际上这个条款的前提是在法院审判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所适用的,如果是男女双方协商调解时,并不适用这一条款。另外,即使是法院判决,也应该严格解释“分居满二年”这一概念,分居是一个持续性的概念,如果分居过程中经人劝解和好过,分居时间就要重新计算了。而且,法律上也没有自动离婚的概念,解除婚姻关系必须经过法院出具法律文书或者双方自愿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